因琐事争吵推搡、掌掴前妻致其死亡 蚌埠一男子获刑11年
新安晚报 安徽网 蚌埠一男子因琐事与前妻发生争吵并厮打,在厮打争执过程中,拽住前妻的头发、推搡并掌掴,两次将其甩摔倒,致其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身亡。2月24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文书显示,被告人常某,男,1989年出生,安徽省怀远县人,汉族,初中文化。2019年2月27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怀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6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怀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原判认定,被告人常某与孙某(女,1989年2月17日出生)于2011年8月结婚,婚后育有二女,2017年10月二人协议离婚,但仍共同生活。2019年11月11日23时左右,被告人常某酒后回到家中,与其前妻孙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厮打,在厮打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常某拽住孙某的头发,推搡并掌掴孙某,两次将孙某甩摔倒,致其昏迷不醒。常某当即拨打120和110电话求助,后在邻居帮助下将孙某抬下楼并送至怀远县人民医院抢救。当日12时许,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安徽省怀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系较大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部,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2019年11月12日5时许,常某主动到怀远县公安局乳泉派出所投案,并在之后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其两次将孙某甩摔倒并致昏迷的主要犯罪事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常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常某有自首情节,且积极施救被害人,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其有违法劣迹,有酌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综合各量刑因素,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宣判被告人常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常某不服,提出上诉。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安晚报 安徽网 记者
编辑:彭玲


